上海港进口阿根廷红酒清关|申报流程|进口阿根廷红酒通关知识每日分享
上海港进口阿根廷红酒清关|申报流程|进口阿根廷红酒通关知识每日分享
阿根廷是世界上第四大生产商及葡萄酒消费市场。葡萄庄园天气炎热干燥,时时需要进行浇灌,一般来说每年收成量非常大。门多萨地区靠近智利的圣地亚哥,葡萄庄园位于安第斯山脉的脚下,气候近乎完美的凉爽。法国人引进的马尔贝克是阿根廷最重要的葡萄,另外还有产于阿根廷的白葡萄特伦特斯,全国有40%的葡萄园地种植,与马尔贝克共占总种植面积的40%。下面来简单介绍下进口红酒相关知识:
进口红酒流程思路梳理:
检查是否有境外生产商注册
准备清关文件
国外发运
收发货人备案
到港后报关
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
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进口葡萄酒国外需要出具单证:
1.原产地证(新西兰等国家要享受0关税需要出FTA产地证,国际段要直达)
2.Health certificate或者Free sale certificate
3.灌装日期证明
4.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成分分析(要有糖度检测项目)
7.Invoice
8.Packing List
9.外贸合同
10.进口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备案号
进口葡萄酒合格判定:
进口葡萄酒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目前已实现电子化,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信息并自助下载)。
不符合要求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在海关的监督下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要求:
中文标签须标示内容:
01、食品名称
02、配料表
03、净含量和规格
04、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0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葡萄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06、贮存条件
07、原产国/地区
08、酒精度
09、警示语(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10、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注: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进口葡萄酒中文标签常见的不符合项:
01、最小字符高度不符合标准
GB 7718-2011 3.9规定,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02、净含量计量单位、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标准
净含量计量单位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标示食品的净含量。葡萄酒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体积升(L)(l)、毫升(mL)(ml)。其中,净含量<1000mL,使用毫升(mL)(ml ),净含量≥1000mL,使用升(L)(l)(注意毫升单位的大小写,没有“ML”)。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GB 7718-2011 表3规定。例如:750mL的葡萄酒净含量字符(包括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的高度应不小于4mm。1.5L的葡萄酒净含量字符(包括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的高度应不小于6mm。
03、酒精度单位不符合标准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相关问题答疑:
一、公司在海关注册编码需要怎么查询?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查看,或者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公示的企业信息。
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有效期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三、进口葡萄酒税率是多少?
葡萄汽酒进口关税为14%;两升以下包装的葡萄酒进口关税为13%;两升及以上包装的葡萄酒进口关税为20%。上述酒消费税均为10%,增值税均为13%。和我方有双边协定的,出具符合要求的协定产地证可以享受协定关税税率。
四、通过海关抽样检验合格的葡萄酒是不是都是好酒?
通过海关抽样检验的葡萄酒说明其品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口中的好酒多指在口感、气味等方面较为优异,不能简单的与检测指标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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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来料深加工(0255)、进料深加工(0654)
一、定义与代码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再加工后复出口。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55”,简称“来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654”,简称“进料深加工”。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
2.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
2.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
3.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监管方式为“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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